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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信体育用证据说话 不放过一丝痕迹

2024-11-24 21: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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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信体育用证据说话 不放过一丝痕迹

  “苏某是我的外甥,他到我家只是来看我这个舅舅,我和他一天打几个电话是人之常情,他不知道我贩毒的事,更没有参与。”即使是在看守所,张某仍在极力为自己的外甥苏某开脱。

  仅两次购买的就达9公斤,张某深知是个重罪,不久前,他与同伙周某将毒品从广东运回南京的途中被当场抓获,一直在他家帮忙的外甥苏某不久也归案。张某认为,外甥苏某没有被抓现行,只要他不认罪就没事。

  正如张某所想,苏某在侦查阶段的4次讯问中,均不承认参与了贩卖毒品,声称其去张某家只是因为舅舅身体不好前去照顾。案卷显示,仅有周某一人指证苏某,通话记录也只能证明苏某对贩毒的事是知晓的,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中的作用。4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周某,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苏某作出了不批捕决定。

  按照秦淮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签订的《关于加强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承办检察官详细说明了不捕理由,制作了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苏某没有直接出面购买毒品,那么找到其出售毒品的交易行为及购毒人显得尤为重要。承办检察官建议公安人员从苏某的手机入手,查明通话记录、短信资料及基站信息等,找出购毒人。

  “我要半安。”“好,你到莫愁湖这边,到了联系。”根据这两条短信,公安机关很快找到了购毒人石某。石某证实与苏某早就相识,也知道苏某贩卖毒品,今年3月,他与苏某联系,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了半盎司。苏某的手机在当天与石某有多次通话记录,都证实了苏某向石某贩卖的事实,且最后通话的手机基站位置接近交易地点,更印证了石某的证言,石某还辨认出了向其贩卖的正是苏某。与此同时,同案犯周某也积极提供线索,苏某与石某交易时,周某也在现场,听到了两人通话的内容并目睹交易过程。

  顺着手机的线索,公安机关又找到了两名购毒人,虽然苏某对其贩卖毒品的事情仍然拒不供述,但审查认定的3起犯罪事实,均有购毒人证明分别向苏某电话联系后购买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细节与同案犯周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且有短信记录、通话录音、手机基站信息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苏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5月22日,秦淮区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苏某,目前,苏某等3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柯军,你对检察官指控的4起犯罪事实有异议吗?”法庭上,法官问被告人柯军。“没有异议,我全都承认。”此时,精明的柯军终于低下了头。坐在公诉席上的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官王赞听后,轻轻舒了口气。

  这是一起盗窃案。侦查案卷显示,案件共有柯细春、柯军、谈际德3个犯罪嫌疑人。犯罪基本事实为:2014年5月、6月,柯细春伙同柯军在怀柔区某烟酒店和婚纱摄影店盗窃4起,后又伙同谈际德实施了3起盗窃。供述中,柯细春、谈际德均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只有柯军,一直否认曾在怀柔区实施盗窃,案件陷入僵局。

  如何查明柯军是否参与盗窃?扣押清单中,一部从柯军住处查获的笔记本电脑引起了检察官王赞的注意。王赞想:虽然电脑已被格式化,但如果通过技术手段对电脑进行数据恢复,也许可以查到蛛丝马迹。于是,王赞立即联系了技术处干警单志科。

  事情进展很顺利,单志科将数据恢复后的电脑交到了王赞手中。电脑中不仅有失窃烟酒店的账目,还有店主及其妻子的照片等。这一重大发现使柯军的作案嫌疑被进一步确定,王赞决定立即提讯柯军。

  讯问室里,柯军看上去很瘦小,眼睛里却透出一股子精明劲儿。“我没有到过怀柔偷东西,更没有偷过烟酒和照相机。”柯军仍然坚持着之前的辩解。“那在你家搜出的笔记本电脑是哪儿来的?”王赞问道。“电脑是老乡柯某卖给我的,他现在不在北京。”柯军的回答多少让王赞有些意外,也使调查再度陷入了僵局。

  为查明真相,德信体育,德信娱乐,德信官方网站,德信德州,德信扑克王赞决定将案件退补。经补充侦查,柯军的村里确实有一个叫柯某的人。然而,2014年五六月份,柯某在浙江省温州市的网吧有多次上网记录,而且电脑被盗的当天柯某也在网吧有上网记录。案件调查到此,要证明柯军所言虚实,找到柯某就成了重中之重。于是,3天后,王赞、书记员小程、民警老赵便赶到了温州。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他们找到了柯某。柯某称案发时自己在温州打工,根本没去过北京,更没有卖过电脑给柯军。为进一步核实证据,王赞等人又到网吧取证。网吧负责人也证实,上网的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才行。这样一来,柯军的谎言便不攻自破了。

  “柯军,笔记本电脑到底从哪里来的?”又一次讯问中,王赞厉声问道。“是柯某卖给我的,他现在去温州了。”柯军很是自信。“我告诉你,我们已经去温州找过柯某了!”王赞加重了语气。听到这句话,柯军脸色一下子变了……6月3日,柯军等3人分别被怀柔区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五年零二个月至六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被并处罚金。

  “如果不是你们检察院工作规范、细致,我现在都还不知道女儿为啥不再到图书馆看书,更不会知道女儿受到了侵害。”6月18日,湖南省津市的唐大姐走进该市检察院,拉着副检察长成燕平的手感激地说。

  今年3月,津市检察院公诉科在审查起诉嫌疑人李立成猥亵女童一案时,发现嫌疑人手机上有张没有头像的女童裸照,而这张照片与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没有关联。承办检察官熊玉芳再次梳理了案情:嫌疑人在3年前因猥亵儿童罪受过刑事处罚,出狱仅两个月“旧病复发”,此次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猥亵女童犯罪事实,嫌疑人拒不认罪,对于手机中的女童裸照,嫌疑人更是保持沉默。

  女童裸照很可能是嫌疑人另一起犯罪的证据,公诉科集体研究后,决定围绕这一疑点进行补充侦查。“我们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补充侦查提纲,要求通过技术手段分析女童身体特征、照片背景,积极查找女童,并派员全程引导侦查取证。”该院公诉科科长周伟说。

  很快,公安机关分析认定女童年龄在10岁左右、右腿上有一处不太明显的黑色斑点,照片背景为公共场所安全通道。在此基础上,熊玉芳与公安人员确定了查找范围,一是从市区小学特别是三四年级开始,逐步向城市周边小学展开;二是从市区留守儿童和单亲家庭中查找;三是从外来打工人员家庭中查找。在查找过程中,熊玉芳特别强调注意工作方法,避免不良影响,避免对女童的二次伤害。

  熊玉芳与公安人员扮作社区工作人员,并商请教育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配合,经过5天的细致工作,终于找到了照片中的女童,获取了李立成猥亵该女童的相关犯罪证据。但嫌疑人以无第三人在现场为理由,百般抵赖。熊玉芳又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通过现场辨认嫌疑人,特别是女童裸照和被害人身体特征同一性等证据,锁定嫌疑人猥亵女童的犯罪事实。女童母亲唐大姐得知后恍然大悟,难怪爱学习的女儿这几个月放学后不再到图书馆看书了。

  原来,去年12月的一天,嫌疑人李立成以看电影为名,将正在图书馆看书的女童诱骗至电影院,并谎称电梯故障,带着女童来到平时无人行走的安全通道,乘机对其进行猥亵,并用手机拍下裸照。今年6月4日,津市法院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李立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据介绍,今年1月至5月,津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6次,追诉漏犯2人,追诉漏罪4件,纠正违法4次,提请抗诉1件1人。

  一个生产销售“毒香肠”的黑色链条近日被铲除。经江西省瑞金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兰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钟某等6人拘役和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瑞金市检察院检察官当庭指控,2012年以来,兰某、李某长期以低价大量收购病死猪肉和腐烂猪肉,存储在冷库内,到年作成香肠,再批发给销售商。钟某、杨某等6人明知兰某、李某加工的香肠属于“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仍以低价进货并向市场销售。3年间,兰某、李某等人生产、销售“毒香肠”51吨,非法获利50万元。

  2014年底,瑞金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钟某等6人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未将同案犯李某同时移送审查起诉。

  为查实犯罪,并杜绝“毒香肠”流入市场,瑞金市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该院要求公安机关调查案发前后市场上香肠的批发价格,以证实钟某等6人收购兰某生产的香肠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李某是否参与“毒香肠”的制作、兰某有无生产资质等予以查实。该院同时建议发动群众举报,依靠群众力量获取更多的线索。

  公安机关按照该院侦查提纲,进一步固定了兰某、李某、钟某等人相关犯罪证据,并加大宣传力度,请知情市民举报“毒香肠”生产窝点、销售流向等。很快,公安机关收到大量线索,并据此查获“毒香肠”制作窝点3个,从各零售商回收并销毁“毒香肠”14.2吨。今年年初,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瑞金市检察院遂依法提起公诉。

  失主报案的被盗数额与销赃、买赃人的供述一致,并有实物照片、价格鉴定书佐证。一起看似无懈可击的犯罪案件,办案检察官却发现了其中的破绽,经与公安人员一起补充侦查,排除非法证据,防止了错案发生。日前,当事人潘某给福建省惠安县检察院送去锦旗,点赞检察官“明察秋毫不枉不纵”。

  2013年10月至12月间,邓某入户盗窃30余起,赃物数额12万余元。在一次盗窃得手后,邓某将一枚金戒指和一条金项链以3540元销赃给金店店主潘某。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悉数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认定金饰重25克,并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了金饰价值6713元的鉴定意见。被害人对金饰的重量十分确定,对此,邓某、潘某也无异议。

  今年1月8日,潘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移送惠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初步审查后认为,存在实物的情况下,仅凭被害人的陈述作为鉴定依据,不符合办案程序。据此,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对实物称重并重新鉴定。但因被害人长期居住香港,无法提取实物,此举没有取得预想的进展。同时,公安机关还补充了一份被害人母亲的证言,再次确定失窃金饰重25克。据此,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潘某亦表示愿意接受法律追究,要求检方尽快提起公诉。

  “一个有瑕疵的证据,很可能影响定性定罪。”该院公诉科科长陈小巍说,第二次审查证据时,检察官发现了一张写着“17.92”的纸条,纸条与金饰放在一起,被拍入扣押赃物的照片中。这个纸条从哪里来?是否与案件相关?17.92又是什么意思?为弄清事实,案件再次退查,由检察官与侦查人员一同取证。“清明节到了,被害人应该会回乡祭祖。”办案人员判断。

  果然,在乡间小道上,办案人员拦到了准备去扫墓的被害人。从被害人家中,办案人提取到失窃金饰,由邓某、潘某辨认后重新称重、鉴定,重量为17.92克,与纸条上的数字吻合,价值4804元。经查证,纸条是潘某买赃时记下的,时过境迁他自己也忘了金饰的确切重量。而被害人则担心报案时提供的失窃金饰重量失实会被追责,而一直躲避侦查人员。

  5月15日,因潘某涉案数额未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5000元的追诉标准,惠安县检察院依法对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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